--羅斯坎培爾博士寫 請求 我們應首先請求一個孩子去表現出好行為。當父母請求孩子表現出好行為時,孩子就知道父母瞭解他本身有思考和做決定的能力,及有能力控制他的行為,並且必須學習為其行為負責。當父母儘可能地使用請求的方式,而不是命令時,孩子會覺得父母是在協助他塑造他自己的行為,他們雙方的立場是一致的,這樣做甚為重要。 直接的囑咐 然而我們必須面對事實,有時候請求是並不夠的。通常在孩子沒有達成我們的請求的情形之下,我們才會使用直接囑咐這一個方式。在父母採取其他行動之前,他們必須確定他們的請求是適當的,並適合孩子的年齡、理解力和做事情的能力。父母最常犯的錯誤,是請求孩子做一些他們以為是在孩子能力範圍之內的事,但其實卻不然。 父母越是使用這類充滿權威的技巧,諸如︰命令、責罵、嘮叨或高聲咆哮等,其效力則變得越小。正如那個喊「狼來了!狼來了!」的牧童的經歷一樣,他叫太多次,所以他的喊叫就失去效力了。如果父母平常以愉快的方式來請求孩子的話,當他們偶爾使用直接命令的方式時,那將會十分有效。 我的重點是︰儘可能以最溫和、最細心體貼和最有愛心的方法,來管束孩子的行為。 違抗 當孩子違抗時,那是需要處罰的行為之一。違抗是公開的抗拒父母的囑咐,和對父母權威的挑戰,它也是頑固的拒絕服從。在那些情形下,我們經常必須採取處罰的方式。不論我們怎麼做,這種情形偶爾都會出現,然而父母必須嘗試避免這樣不愉快的情況發生。 再者,讓我說明,這種情況應該是很少有的。當它出現時,你要確定你已經試過每一件事,才考慮處罰。 適當的處罰 要斷定給予孩子適當的懲罰,通常是件不太容易的事,那個處罰必須與孩子的錯誤行為相符。父母必須知道如何變通,特別是在處罰方面。 父母必須知道如何變通,是因為幾個原因︰第一,父母處罰時可能會犯錯,當然父母可以改變他們的心意,增加或減輕處罰的內容。(請記住,這是施行體罰的不利之處,因為一旦施行了體罰以後,你想要改變處罰也無法改變了)。 舉例來說:如果父母已執行了一項處罰,要孩子在臥室裏禁閉一小時,但後來父母發現一些使他們應減輕處罰的事實,所以他們覺得這樣處罰太嚴厲時,那麼向孩子說明這事,然後減輕處罰,那樣做是合理又相宜的。 當父母覺得需要改變時,他們一定要容易變通,改變他們對孩子的管教方式。父母也必須容易變通,可以向孩子道歉。 如果我們有太嚴格的要求,(比方說,要求一個兩歲的孩子經常在你第一次請求他做事時就會馬上有反應),那我們就不合理了。一個正常的兩歲孩子大部份時間都是有負面態度的,然而這是他們發育時必會經歷的一個正常階段,我們稱它為「兩歲的負面期」,因為他們有這樣的表現而處罰他們是沒有道理的。當然,孩子兩歲大時,具有愛心的父母應該是堅定的,然而那是指堅定的為孩子訂立界限,而不是指處罰方面。這樣的父母會用溫和的方式來糾正孩子的身體姿態,去糾正他的行為,比方說,將他拉起來、轉變他的方向、指引他、或是將他放在正確的地方或位置上。 這種「兩歲的負面期」對正常孩子的發展是很重要的。這是使每一個人與父母在心理上分離,要求自立的方式之一。孩子看來像在違抗我們一樣,但這與違抗有明顯的差異。兩歲的負面態度與違抗之間的差別是其不友善的態度。兩歲的負面態度是正常的,並且不當受處罰;但我們不該容忍不友善的違抗,並且必須要糾正這種行為。 堅定並不意味著不愉快,當我們懷有充滿愛心的堅定態度時,我們不需要生氣、大吼和施用權威,或是有其他不愉快的表現。 每個孩子都需要同時的經歷到以各種方式表現出來的愛,他需要眼光的接觸、身體接觸、集中注意力和管教。孩子必須同時感受到我們對他的愛和堅定的態度,這兩者並不會互相排斥。堅定並不會使溫情喪失效力,溫情並不會減輕堅定的效力,或養成縱容孩子的做法。缺乏堅定的態度和不為孩子定下界限,才會養成縱容孩子的做法,但是愛和溫情不會有這樣的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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